经修订的行政诉讼程序规则[GTEB 备忘录 NO. 89-35]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9年08月09日
(纳尔)卷。 1 NO.1 / 1990 年 1 月 - 3 月 [ GTEB 备忘录 NO. 1989 年 8 月 9 日,89-35 号] 行政程序的修订程序规则 [下文] 是在董事会进行行政听证时应遵循的修订程序规则。上述规则自本协议之日起五(5)天生效。采纳:1989 年 8 月 9 日(新加坡元) GLORIA M. ARROYO 副部长,DTI 执行董事 修订的程序规则 = 行政案例 I 所有需要向公司发出说明信函的案件都应提交给审计和检验科进行初步调查。 II 在对一家服装公司进行审计/调查后,审计和检查司准备一份报告/备忘录给副主任,其中详细说明所有调查结果。如果审计结果不理想,应向公司出具说明信函。如果调查结果不是不利的,同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III 说明函应要求服装公司在收到说明函后的五 (5) 个工作日内宣誓解释审计和检查部门的调查结果。四、审核部对服装企业的说明进行评价,并制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连同审计期间收集的工作底稿和文件将被转发给法律司。如果在截止日期后没有收到事务所的回复,还将准备一份总结报告,连同审计期间收集的工作底稿和文件一起转发给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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