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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拥有的机动车辆和“三轮车”(无论是私人的还是出租的)的注册地点[LTO 备忘录通告编号AHS-2008-977]
相关行业
:
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2008年06月04日
(纳尔)卷。 19号2 / 2008 年 4 月 - 6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AHS-2008-977, June 04, 2008 ] 政府拥有的机动车辆和“三轮车”(无论是私人的还是出租的)的注册地点地区办事处和“三轮车”的登记,无论是私人的还是出租的,其授权经营区域仅在描笼涯道路内或沿线,特此授权所有地区办事处和/或推广办事处登记政府机关拥有的机动车辆和三轮车,私人或出租,在其职责范围内运营。本命令立即生效。所有与本协议有冲突的命令和备忘录在此被视为已被取代。采用:2008 年 6 月 4 日(新加坡) ALBERTO H. SUANSIING 助理秘书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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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扩展
更改注册地点的请愿书/动议[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2004-021]
车辆初始登记的文件要求[LTO 备忘录通告编号。 BGC-MC-00324]
进口全新和二手机动车的登记[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 [肋2008-925]
进口机动车登记[LTO备忘录通函编号93-164]
处理在 LTO 办事处之间确认机动车登记的请求的时限[备忘录通函编号2018-2146]
进口全新和二手机动车的登记[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 [肋2008-912]
抵押机动车的登记[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678-2006]
进口机动车的初始登记[LTO备忘录通函编号。 AHS-2008-937]
备忘录通函编号的有效性第 575-2005 号关于有效期为三 (3) 年的全新机动车辆的初始注册计划[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 589-2005]
新私人车辆的登记[LTO 备忘录通告编号。 9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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