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拥有的机动车辆和“三轮车”(无论是私人的还是出租的)的注册地点[LTO 备忘录通告编号AHS-2008-977]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04日
(纳尔)卷。 19号2 / 2008 年 4 月 - 6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AHS-2008-977, June 04, 2008 ] 政府拥有的机动车辆和“三轮车”(无论是私人的还是出租的)的注册地点地区办事处和“三轮车”的登记,无论是私人的还是出租的,其授权经营区域仅在描笼涯道路内或沿线,特此授权所有地区办事处和/或推广办事处登记政府机关拥有的机动车辆和三轮车,私人或出租,在其职责范围内运营。本命令立即生效。所有与本协议有冲突的命令和备忘录在此被视为已被取代。采用:2008 年 6 月 4 日(新加坡) ALBERTO H. SUANSIING 助理秘书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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