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8号2007 年 10 月 4 日 - 2007 年 12 月 [ GSIS 决议编号。 65,2007 年 4 月 11 日] GSIS 员工和官员的行政调查程序规则,经修正决议,为避免混淆,将 2005 年 2 月 16 日的第 16 号董事会决议修正如下:“决议,为保护 GSIS 的利益,并在紧急情况下,总裁兼总经理、首席法律顾问、GSIS 调查部(原调查组)负责人以及其他被授权代表和参与的高管代表总裁和总经理,可以自行向监察员、法院、司法部或其他适当的政府办公室提出刑事投诉。但是,以 GSIS 的名义提出的刑事投诉只有在总裁和总经理批准后才能提起。 “进一步决议,PGM 应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五 (5) 天内,通过向公司秘书提供刑事诉讼、宣誓书和诉状的副本,将此类立案通知董事会相对于这样的刑事案件。 “公司秘书应在收到后立即向每位受托人提供所提起的刑事案件的副本及其附件。 “最终决议,将上述程序纳入 GSIS 员工和官员行政调查程序规则(根据规则 XVII Sec. 1 PPG No. 178-04,经修订,根据董事会第 54 号决议批准) 2005 年 5 月 30 日)”通过:2007 年 4 月 11 日(董事会会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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