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菲律宾反洗钱法及其实施规则[IC 通函 NO. 4-200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2月27日
(纳尔)卷。 15 号2004 年 4 月 1-2 日 - 2004 年 6 月 [ IC 通函编号。 4-2004, February 27, 2004 ] 经修订的菲律宾反洗钱法及其实施规则 请注意,受本委员会监督和/或监管的所有实体有四 (4) 项主要法律责任或义务,根据《反洗钱法》(RA 第 9160 号,经修订)及其实施规则—— a) 报告所有“可疑”交易(定义见《反洗钱法》规则第 3.b.1 条); b) 所有“涵盖”交易的报告(定义见同一规则的规则 3.b); c) 客户身份识别责任 (KYC),或确保所有客户提供所需的最低限度披露数据并要求出示必要的身份证明文件,无论其保险交易的数量和性质如何; d) 记录保存或安全保存所有客户的身份数据和交易记录,总期限为五 (5) 年,或直至任何相关的洗钱法庭案件最终解决(视情况而定)。为遵守这些法律责任,所提及的公司必须从其所有客户那里获得以下最低信息 - A. 个人客户姓名;现在的住址;永久地址;出生地点和日期;国籍;工作性质和雇主名称或自营职业/业务性质;联系电话;税号、社会保障系统号码或政府服务和保险系统号码;样本签名 资金来源;受益人姓名(如适用)(第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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