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1 号 4 / OCT。 – 十二月。 2000 [ BSP 通函编号259, September 29, 2000 ] 银行反洗钱规则和条例 根据 2000 年 9 月 1 日货币委员会第 1494 号决议,特此发布额外的银行反洗钱规则和条例如下: 第 1 节。出纳、经理或认证支票。 — 银行不得向现金、持票人、虚拟收款人或编号账户签发本票、经理支票或保付支票或其他类似票据。当购买上述票据的人不是银行的常规客户时,开证行应要求购买人出示其居住证明以及其驾驶执照、护照、工作身份证件。或其他带照片的身份证。银行应保存出纳、经理或保付支票的登记簿。第 2 节. 制裁。 — 任何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将被处以每笔交易 P30,000 的罚款。本通知即时生效。采用:2000 年 9 月 29 日(新加坡元。) ARMANDO L. SURATOS 主管官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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