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忘录通函编号的修订。 91-004(RE:单位注册)[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 2004-02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8月17日
(纳尔)卷。 15 号2004 年 7 月 3-4 日 - 2004 年 9 月 [ LTFRB 备忘录通知编号2004-023,2004 年 8 月 17 日] 备忘录通函第 17 号的修订91-004(RE:单位注册) 董事会于 1991 年 1 月 25 日发布了第 91-004 号备忘录(Re:单位注册),其中声明运营商必须在三十 (30) 天内注册授权单位从收到决定作为公共便利证书中的条件之一。在对上述 MC 第 91-004 号进行仔细审查后,董事会特此将上述通函的第三段修改为:“为了公共服务的利益,董事会特此制定政策,即未注册任何在收到决定后三十 (30) 天内获得 LTO 的授权单位将永远禁止未注册单位的登记,因此,不能再作为出租车辆运营。任何延迟登记的请愿书/动议不得不再获得批准,除非在董事会全体确定和批准的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因此,所有其他发布或与本协议不一致的部分,将被相应地修改或取代。根据 1992 年 10 月 9 日第 11 号总统备忘录通告,本通告应在向 UP 法律中心提交三 (3) 份副本后十五 (15) 天生效。如此命令。通过:2004 年 8 月 17 日(S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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