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加延经济特区和自由港海关业务的规章制度[中国银行海关行政命令第9-200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3年10月13日
(纳尔)卷。 14 号2003 年 7 月至 12 月 3 日至 4 日 [ 中国银行海关行政命令编号9-2003, 2003 年 10 月 13 日 ] 卡加延经济特区和自由港海关业务的规章制度 根据 1987 年修订的行政法典,与第 7922 号共和国法案和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典 (TCCP) 相关,经修订,特此颁布以下规则和条例: 1. 定义 这些规则和条例中使用的以下术语特此定义如下: 1.1 法案 - 指第 7922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卡加延经济区管理局法1995 年。 1.2 物品 - 任何货物、商品、商品,以及一般而言,根据经修订的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可能成为进出口对象的任何物品。 1.3 卡加延经济区管理局 (CEZA) - 是区管理局,根据法案第 5 条授权管理和运营 CSEZF。 1.4 集装箱——用于储存或运输商品的外部集装箱,不是 1972 年 12 月 2 日在日内瓦签订的《集装箱海关公约》所涵盖的多式联运集装箱,除非另有说明。 1.5 CSEZF - 该法第 3 条所指的卡加延经济特区和自由港。 1.6 CUSTOMS - 指菲律宾海关总署。 1.7 海关清关区——根据第 296 号行政命令,由 CEZA 与海关协商后提供和划定的区域,作为进出 CSEZF 的物品的清关和处理中心;由海关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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