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经修订的《劳动法》第 106 至 109 条的规则[部门命令编号2002 年 2 月 21 日 18 日至 2 日]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02月21日
(纳尔)卷。 13 号1-2 / 2002 年 1 月-3 月 [ 部门命令编号。 2002 年 2 月 21 日 18-02 日,2002 年 2 月 21 日] 实施劳动法第 106 至 109 条的规则,经修正 根据第 5 条(规则制定)和第 106 条赋予劳工和就业部长的权力(承包商或分包商)经修订的菲律宾劳动法典,特此发布以下管理承包和分包安排的规定: 第 1 节. 指导原则。 — 法律明确允许承包和分包安排,并受制于促进就业和遵守工人享有公正和人道工作条件、任期保障、自组织和集体谈判的权利的规定。禁止此处定义的纯劳动合同。第 2 节. 覆盖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缔约各方和。存在雇主-雇员关系的分包安排。本规则不涵盖根据《劳动法》第 26 至 39 条通过私人招聘和安置机构进行的安置活动。第三节合同安排中的三边关系。 — 在合法承包中,存在三方关系,即委托人与承包商或分包商之间就特定工作、工作或服务签订合同,承包商或分包商与其工人之间签订雇佣合同。因此,这些安排涉及三方,即决定将工作或服务外包给承包商或分包商的委托人,有能力独立承担工作、工作或服务的承包商或分包商,以及承包商或分包商为完成工作或服务而雇用的合同工。第 4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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