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外汇头寸报告[通函,2002 年 3 月 4 日]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03月04日
(纳尔)卷。 13. NOS。 1-2/JANUARY-MARCH 2002 [通函,2002 年 3 月 4 日,2002 年 3 月 4 日] 每日外汇头寸报告 根据分别于 2001 年 11 月 28 日和 2001 年 12 月 3 日的货币委员会第 1883 和 1926 号决议,通用和商业银行必须在其每日外汇头寸报告中包含其持有的美元挂钩比索票据 (DLPN) 等值的美元,作为对银行综合外汇头寸报告 (CFXPR) 中报告的净外汇头寸金额的手动调整. DLPN 的美元等值应在发行日期(2001 年 11 月 27 日)的最初 90 个日历日后计入银行的外汇头寸,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a) 对于被指定为做市商的银行[最初为八 (8 ) 银行],不包括 1 / 做市商数量的 50% 的已发行发行或 5% 的发行总额,以较低者为准; b) 对于其他银行,不包括监管限额的 50%。因此,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综合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必须以随附的修订后的 CFXPR 格式提交其每日调整后的外汇头寸报告。据了解,2001 年 8 月 29 日通函规定的制裁适用于未提交、延迟、错误或不完整的 CFXPR 报告(经修订)。采用:2002 年 3 月 4 日(新加坡元)RAFAEL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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