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卡车和旧公共汽车进口的修订指南[BIS]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02月20日
(纳尔)卷。 12号1 / 2001 年 1 月 - 3 月 [BIS,2001 年 2 月 20 日] 根据 1982 年 3 月 13 日第 782 号行政命令和 1989 年 3 月 29 日第 354 号行政命令修订的旧卡车和旧公共汽车进口指南的修订和1989 年 6 月 22 日的第 361 号行政命令并根据 1995 年 10 月 19 日的 1995 年系列第 92 号中央银行通告,二手卡车机构间委员会 (IAC-UTE),与其他政府机构已决定根据其技术工作组 (TWG) 于 1995 年 11 月 16 日举行的会议上达成的协议修订《经修订的旧卡车和公共汽车进口指南》,该协议得到母委员会通过 1995 年 11 月 23 日的全民投票的同意, 应如下: 第 1 节. 进口的基本条件 1.1 进口旧卡车和公共汽车应事先获得 IAC-UTE 的授权,但属于解除管制项目的除外。 1.2 只允许进口以下物品: 1.2.1 用于运输额定车辆总重 (GVW) 大于 4.5 吨 [4,500 公斤] 的货物(货物)的二手完全组装 (CBU) 左手驾驶卡车。但不超过 6 吨 [6,000 公斤],无论年份型号如何,只要随附原产国颁发的适航性证书和符合排放标准的证书,说明出口时可接受的排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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