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程序的修订规则[BOI 办公室备忘录 NO.添加-01-00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06月07日
(纳尔)卷。 12号2 / 1 月 - 2001 年 3 月 [ BOI 办公室备忘录 NO. ADD-01-004, June 07, 2001 ] 经修订的驱逐程序规则联邦法案 (CA) 第 613 号,也称为 1940 年菲律宾移民法案,第 37 (c) 节,经修订,规定:(c)任何外国人都不得在没有被告知驱逐出境的具体理由的情况下,也没有根据移民局长规定的程序规则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被驱逐出境。 (原文如此)因此,特此颁布以下驱逐出境程序修订规则。 — 驱逐程​​序是行政性质的、简易程序,无需严格按照普通法庭程序进行。规则二。驱逐出境。如何发起。 — 驱逐出境的投诉可以通过经过核实的投诉开始。基于官方调查或政府办公室转介的情报报告也可能启动驱逐程序。规则三。经核实的投诉内容。 — 应核实驱逐出境的投诉。它应指明外国人的姓名、已知地址以及构成违反 C.A.第 613 号,经修正。本规则第一条规定的情报报告无需核实,但必须在前款中说明信息。本规则也适用于所有以不受欢迎为由驱逐出境的投诉。规则四。对指控犯罪或重罪的投诉采取行动。...
驱逐出境程序的修订规则[BOI 办公室备忘录 NO.添加-01-004]pdf预览版
驱逐出境程序的修订规则[BOI 办公室备忘录 NO.添加-01-004]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