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损失规定[通函编号313, S. 200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12月27日
(NAR VOL. 13 NOS. 1-2 2002/JANUARY-MARCH 2002 [Circular No. 313, S. 2001, December 27, 2001 ] 贷款损失规定 根据货币委员会 2001 年 11 月 22 日第 1871 号决议,规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手册》第 1 节现将《监管手册》第 X302.1 和 4302Q.1 小节修改为: . 应立即设置指引要求的分类贷款和其他风险资产的可能损失专项准备 b. 还应设置以下贷款损失一般准备: 1.未分类重组贷款余额减去根据现行法律/规则/法规被视为无风险的重组贷款余额; 2. 除重组贷款外的未分类贷款余额的百分之一(1%)减去不存在风险的贷款e 根据现有法律/规则/法规被认为是非风险的。 C。因将所需设定的金额减少至 1%而导致的已入账一般贷款损失准备超出所需金额的部分,应首先应用于未入账的特定估值准备金,无论是否授权以交错方式入账或不是,只有剩余部分可以被视为收入。 d。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如下: 对于未重组贷款总贷款组合(不包括重组贷款) PXXX 减:分类贷款(基于最近的 BSP 检查) 特别提及的贷款 PXXX 次级有担保 XXX 无担保 XXX 可疑 XXX 损失 XXX XXX — ———— ———— 未分类贷款 PXXX 减:根据现行法规认为无风险的贷款 XXX ———— 贷款组合,扣除排除项 PXXX 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占净贷款组合的 1%) PXXX ———— 对于重组贷款 重组贷款(总额)PXXX 减:分类贷款(基于 BSP 最新审查) 特别提及的贷款 PXXX 次级有担保 XXX 无担保 XXX 可疑 XXX 损失 XXX —————— ——– 非分类重组贷款 PXXX 减:根据现行法规认为无风险的贷款 XXX ———— 重组贷款,扣除排除项 PXXX 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重组贷款净额的 5%) PXXX ===== 第 2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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