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所有公共事业车辆的经营者在其单位的两侧放置标记[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2000-01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05月31日
(纳尔)卷。 11 第 2 号 / 2000 年 4 月 – 2000 年 6 月 [ 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 2000-014,2000 年 5 月 31 日] 要求所有公共事业车辆的经营者在其单位的两侧放置标记 为了公共服务和方便,以及为了便于监督和监管,董事会特此决定要求所有公共事业车辆的经营者公用事业车辆在其单位两侧放置以下标记: 1. LTFRB 案号; 2. 经营者名称; 3. 服务类型; 4. 路线/运营区域,如果有的话; 5. 车牌号。上述标记的大小不得小于 3 英寸高和 3/4 英寸宽,其余标记应为 3" x 1/2"。所述标记应涂上任何易于识别的颜色,以便识别。本备忘录通函的实施豁免是租车服务的运营商,其客户自己驾驶车辆。任何被发现违反本备忘录通函的经营者应向董事会支付每单位五千 (P5,000.00) 比索的罚款。习惯性违反本协议,意味着在董事会正当程序后暂停运营商的公共便利证书。本备忘录通函应在向 U.P. 提交三 (3) 份副本后十五 915) 天生效。法律中心,根据 1992 年 10 月 9 日第 11 号总统备忘录通告。通过:2000 年 5 月 31 日(S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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