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交易规则和条例[BSP 通函]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08月24日
(纳尔)卷。 11 NO.3 / 七月 - 九月。 2000 [ BSP 通函,2000 年 8 月 24 日 ] 外汇规则和条例 兹责成所有全能银行和商业银行严格遵守和执行 1998 年 8 月 29 日第 171 号通知和 1997 年 9 月 5 日通函的规定( 1997 年 9 月 17 日澄清),经修正如下: 1. 现行对银行未减值资本 20% 的外汇空头或超卖头寸的限制暂时取消,有待进一步审查。然而,银行多头(超买)头寸的限额仍为其未减值资本的 5% 或 1000 万美元,以较低者为准。 2. 虽然公认银行的外汇子公司/附属公司的主要原因是进行外汇交易,但不鼓励他们持有外汇净头寸,无论他们持有或维持的任何净外汇头寸都是并入其附属或附属银行的总外汇净头寸; 3. 被视为符合菲律宾中央银行 (BSP) 外汇公司/子公司/附属公司的适用外汇规则和规定不得:向非居民出售外汇;湾。向 BSP 授权代理银行 (AAB) 和银行附属外汇公司以外的居民金融机构出售外汇。 4. 银行行长/首席执行官(CEO)或区域经理(如为外国银行分行)和财务主管的月度证明以及通知要求的银行合并外汇头寸每日报告要求- 1997 年 9 月 5 日的信函(由 1997 年 9 月 17 日的通函澄清)经修订后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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