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外汇交易规则和条例[BSP 通告第 10 号第1389章]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3年04月13日
(纳尔)卷。四号2 / 1993 年 1 月 - 4 月 [ BSP 通告编号。 1389, April 13, 1993 ] 综合外汇规则和条例 根据 1993 年 3 月 26 日货币委员会第 246 号决议,关于经常账户、资本账户、外币存款单位、离岸银行单位和代表处的外汇规则和条例外资银行合并如下: 第一部分。经常账户 第一章 非贸易外汇收支、当地货币转移和黄金交易 第 1 节 外汇收入的处置——居民从非贸易来源获得的外汇收入、获得或收益,可以根据上述选择居民,以比索的价格出售给授权代理银行 (AAB) 或银行系统外,保留或存入外币账户,无论是在菲律宾还是在国外。经中央银行正式许可的所有类别的银行(离岸银行单位 [OBUs] 除外)均应被视为 AAB。第 2 节. AAB 出售外汇——AAB 可以向居民(包括政府、其政治部门和机构以及政府拥有和控制的公司)出售外汇,如果后者出于任何非贸易目的而提出书面申请,则无需事先获得中央银行批准。但是,在本法规要求的情况下,AAB 可以在证明已获得中央银行批准和/或登记贷款或投资的情况下,向居民出售用于支付与外国贷款或外国投资相关的义务的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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