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银行的投票权 外资银行的投票权[BSP 通告第256]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08月15日
(纳尔)卷。 11 NO.3 / 七月 - 九月。 2000 [ BSP 通函编号256,2000 年 8 月 15 日 ] 国内银行的投票权 银行中的外资投票权 根据 2000 年 7 月 21 日货币委员会第 1233 号决议,特此发布以下规则和条例,以实施共和国法案第 11 条第 8791 号,“2000 年一般银行法”。第 1 节. 外国个人和非银行公司可以拥有或控制国内银行最多百分之四十 (40%) 的表决权股份:但前提是,外国个人和非银行公司在境内银行不得超过该银行已发行表决权股份的百分之四十(40%)。银行中外资表决权股份的比例由该银行个人股东的国籍确定。第 2 节。菲律宾个人和国内非银行公司可以各自拥有国内银行最多百分之四十(40%)的表决权股份。此类个人和公司在境内银行的所有权不设合计上限。第 3 节 作为银行股东的公司的公民身份应遵循公司控股股东的公民身份,无论其注册地点如何。本条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银行法人股东百分之五十(5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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