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合并或合并[BSP 通告编号。 17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9月03日
(纳尔)卷。 9号1998 年 10 月 4 日 - 12 月 [ BSP 通告编号。 172, September 03, 1998 ] 银行合并或合并 根据 1998 年 8 月 12 日货币委员会第 1141 号决议,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第一册)第 1112、2112、3112 和 4112Q 节的规定至 IV) 特此修订如下: “合并或合并激励措施。根据促进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之间合并和合并的政策,作为发展更大和更强大的金融机构的手段,组成实体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自 1998 年 8 月 31 日起的三 (3) 年内,在获得 Bangko Sentral 批准的情况下,利用以下任何或全部:由一家信誉良好的评估公司进行的财产公允估值,该估值须经 Bangko Sentral 审查和批准; b. 基于 B 的未入账估值准备金angko Sentral 检查和因合并或合并而产生的其他资本调整最多可在五 (5) 年的期限内分期入账,而可能贷款损失的 2% (2%) 一般准备金可在以下期限内入账自合并或合并之日起三 (3) 年;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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