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1 号 4 / OCT。 – 十二月。 2000 [ BSP 通函编号265,2000 年 10 月 31 日] CRPP 合同的提前终止 货币委员会在其 2000 年 10 月 31 日的第 1912 号决议中,决定根据第 1 号通函附件 1 修改关于提前终止 CRPP 合同的规定. 261 日期为 2000 年 10 月 12 日,内容如下: 银行与 BSP 之间的 CRPP 合同应允许在原合同到期日之前进行结算,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相应的外汇(FX)作为 CRPP 合同标的,借款人对银行的债务应全额或至少与 CRPP 合同金额相等的金额支付; 2. 基础外汇义务的支付证明,连同银行的提前终止请求,由高级副行长或其同等人员和合规官证明/签署,应提交给 DCB I/II; 3. 不得允许借款人/客户使用相同的基础外汇义务利用 CRPP 工具(或新的 CRPP 合约); 4. 只有在 BSP 完成对提交的文件的后验证之后,或不早于 CRPP 合同之日起十五 (15) 个日历日后,才允许提前终止; 5. 新的远期合约利率加上基于当前市场利率的提前终止费应由 BSP — 财政部在 CRPP 合同提前终止之日确定。但是,如果事后核实显示没有实际支付外汇义务,并且付款方式是通过根据新的本票更新贷款或通过其他形式的外汇义务,则根据第 20 号通知对取消 CRPP 合同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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