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本化[BSP 通告第第1296章]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1年07月16日
(纳尔)卷。 10号1999 年 7 月 3 日 -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1296,1991 年 7 月 16 日] 银行资本化 货币委员会在 1991 年 7 月 5 日的第 739 号决议中决定如下: 1. 要求所有商业银行,包括已经运营的商业银行,以及那些此后成立,每个资本账户至少为 P7.5 亿比索; 2. 要求所有扩大后的商业银行,包括已开业的和即将设立的商业银行,每家的资本账户至少为 15 亿比索; 3. 允许不符合上述最低资本要求的银行在本政策批准之日起三(3)个月内提交一(1)年内增加资本金的计划。菲律宾中央银行应定期审查所有银行对额外资本的需求,以确保其稳定性并扩大其满足公众需求的能力。本通知即时生效。采用:1991 年 7 月 16 日(新加坡元)JOSE L. CUISIA, JR。州长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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