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0号2 / 1999 年 4 月 - 6 月 [ PEZA,1999 年 1 月 27 日 ] 向经济特区开发商/经营者发放开发许可证和许可证的规则和条例 特此增加以下部分:规则的第三部分 - 建立经济区和实施第 7916 号共和国法案(1995 年经济特区法案)的条例,并应构成关于向生态区开发商/运营商发放开发许可证和许可证的规则和条例。部分 9. 开发许可证的签发。 — 在发布总统公告并签署拟议生态区的注册协议后,其开发商/运营商应在进行与实体设施有关的任何基础、建设和/或任何其他活动之前,向当局正式申请开发许可证的生态区。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 a.显示拟建生态区场地一公里半径范围内各种地标和土地用途的周边地图;湾。拟建生态区的详细物理/地面平面图,按比例绘制,符合标准建筑/工程实践,由持牌建筑师/工程师规划师正式签署,并说明以下基础设施、设施和其他特征: > 土地改良和物理基础设施,包括周边围栏、道路、地役权和通行权(包括道路宽度、路线、坡度等信息); > 电力和供水设施(生产和分配系统)、通讯设施、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中央污水处理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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