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9号1/1998 年 1 月至 3 月 [ DOJ Order NO. 94,1998 年 3 月 4 日] 建立一个处理给予难民身份申请的程序 鉴于,根据第 613 号联邦法案“1940 年菲律宾移民法”的第 47(b) 条,经修正,总统被授权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并且在不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在他可能规定的此类案件和条件下,接纳因宗教、政治或种族原因成为难民的外国人;鉴于,根据 1975 年 11 月 27 日第 830 号总统令和 1976 年 8 月 18 日第 47 号执行书,总统将上述权力授予司法部长;鉴于,有必要根据经修正的 1940 年菲律宾移民法第 47(b) 条的规定,并与菲律宾政府在 1951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 1967 年议定书;因此,特此采用以下程序处理难民身份申请: I 初步规定 第 1 节. 术语的定义——如本规则所用,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外国人”是指非菲律宾公民的任何人;湾。 “申请”是指外国人根据本规则提出的授予难民身份的申请; C。 “申请人”是指在菲律宾提出申请的外国人。该术语包括申请人的配偶和十八(18)岁以下的受抚养子女;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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