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9号3 / 7 月 - 1998 年 9 月 [ PPA 行政命令编号。 06-98,1998 年 4 月 29 日 ] 马尼拉港南港强制拖轮协助规定 1. 当局 1.1 第 6 (a) (ii)、(iii)、(v) 和 20 条 P.D. 857 1.2 PPA AO No. 03-85 第 12 节 2. 范围 本命令应涵盖在马尼拉港南港停靠/离岸的 500 总注册吨位及以上的所有外国和国内船舶。 3. 目标 保护政府港口设施,并通过使用拖轮确保船舶在南港的安全航行。 4. 指南 4.1 确保提供拖轮协助的责任 — 管理局 (PPA) 应通过授权航运公司或私人实体在非排他性的基础上提供此类服务来提供拖轮协助服务。 4.2 拖轮协助经营许可证——只有持有南港港口管理办公室颁发的有效经营许可证(PTO)的拖轮经营者方可提供拖轮协助服务。拖轮经营人申请人只有在提交以下要求后才能获得 PTO: 4.2.1 由 MARINA 为每艘拖船签发的有效拖轮检验证书。 4.2.2 系柱拉力 (BP) 测试的结果(如果有),对于 2,400/3,200 制动马力 (BHP),其不应小于 35/40 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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