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照考试 3 次不及格的考生实施为期一年的进修课程的新指南,作为参加后续医师执照考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学委员会第 3 号决议] 26-9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5月25日
(纳尔)卷。 9号1998 年 7 月 - 9 月 3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监会第 3 号决议1998 年 5 月 25 日 26-98 日 ] 为在医师执照考试中失败 3 次的考生实施为期一年的进修课程的新指南,作为参加后续医师执照考试的要求 鉴于,共和国法案第 III 条第 21 条经修正的第 2382 号,也称为“1959 年医疗法”,除其他外,规定“在完整或期末考试中第三次不及格的候选人将被要求参加委员会规定的进修课程在获准参加后续考试之前,他必须在认可的医学院或学院获得至少一 (1) 年的医学博士学位。”鉴于,医学委员会发布了 1990 年系列第 153 号委员会决议,根据上述《医疗法》第 21 条的规定,为在医师执照考试中未通过三 (3) 次的考生提供进修课程1959 年,经修订,但进修课程由非公认的医学院或医学院的机构管理。鉴于,医学委员会在与各医学院院长协商后,认为有必要采用新的指导方针,为在医师执照考试中三次不及格的考生实施为期一年的进修课程。因此,董事会决定,并在此决定,要求在医师执照考试中失败三 (3) 次的考生在获准参加认可的医学院或医学院之前,必须参加至少一年的进修课程随后的医师执照考试按照以下指南进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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