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通函编号1389,经修订[BSP 通告编号。 124, S. 1997]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03月15日
(NAR) VOL.8 NO. 2 / 1997 年 4 月 - 6 月 [ BSP 通告编号。 124, S. 1997, March 15, 1997 ] 修订通函编号1389,经修订 根据 1996 年 4 月 17 日货币委员会第 378 号决议,1993 年 4 月 13 日第 1389 号通函(综合外汇规则和条例)的相关规定特此进一步修正如下: 1. 第 24.1 节特此修改如下:“第 24 节。无需事先获得 Bangko Sentral 批准的贷款。——以下贷款可在未经 Bangko Sentral 事先批准的情况下授予:“1.a.来自 FCDU/离岸来源的居民私营部门借款人的贷款,无论期限如何,使用从银行系统外购买的外汇提供服务;湾。来自 EFCDU 的非居民贷款,无论期限如何,前提是 — 1) 贷款应使用从银行系统外购买的外汇提供服务; 2) 遵守所有适用的银行规则和法规,包括单一借款人限额,该限额应定义为包括向世界各地的公司、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和主要股东发放的贷款和担保。” 2. 特此修订第 73.2a 节内容如下:“Bangko Sentral 授权的外币贷款到期超过一 (1) 年,但被 Bangko Sentral 归类为坏账或无法收回的债务除外(Bangko Sentral — 授权外币贷款应包括经 Bangko Sentral 特别批准的贷款)以及根据第 24 条授予的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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