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修订的通函编号1327,经修订[BSP 通告编号。 6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5年02月23日
(纳尔)卷。 6号2 / 1995 年 4 月 - 6 月 [ BSP 通告编号。 1995 年 2 月 23 日,第 63 号] 进一步修订的通函编号。第 1327 号,根据金融委员会 1995 年 2 月 22 日第 227 号决议,经 1994 年 11 月 11 日第 54 号通知修订的 1992 年 1 月 30 日第 1327 号通知第 2 项,特此进一步修改如下: "2. 允许的未平仓外汇头寸——银行的外汇多头头寸不得超过其未减值资本的 20%,其外汇空头头寸不得超过该资本的 10%:但这些规定的限额应在 30 日内接受审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的天数。“超出允许限额的,应按日结算。”“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超出上述任何一项限额的银行应有 7 天的时间来降低其1992 年 3 月 31 日(实施关于 AAB 净外汇头寸计算的指南)和 1992 年 7 月 10 日(对违规银行的制裁)的第 1327 和 54 号通函以及通函的所有其他规定的 与上述持仓不相抵触的外汇持仓限额)应保持完全有效。本通知自 1995 年 2 月 23 日起生效。通过:1995 年 2 月 23 日(新加坡元) GABRIEL C. SINGSON 州长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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