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R) VOL.8 NO. 2 / 1997 年 4 月 - 6 月 [ DENR 行政命令编号。 97-05, March 06, 1997 ] 沿河、溪流和海岸、湖泊和海洋保留一定距离区域以保护环境的程序 为了服务的利益和促进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RA 的规定第 1273 号,P.D.第 705 号(经修订)和 P.D.严格执行1067号文。部分 1. 基本原理。 — 据观察,在孤立和地籍调查和专利的处理和随后的批准中,R.A.第 1273 号,P.D.第 705 号(经修订)和 P.D. 1067号关于沿江、溪、海、湖、洋沿岸一定距离范围内保留区域的规定未得到执行。这些领域对于确保环境保护至关重要,因此,特此引用上述法律的以下部分,以供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 1.1 R.A. 第 1 节第 1273 号,也称为修改第 141 号联邦法第 90 条的法案,被称为“公共土地法”,规定:“第 1 条。(I)申请人同意,40 条在申请的土地上可能发现的任何河流或溪流两侧的岸边起数米宽的应划定和保存为永久林地,专门种植具有已知经济价值的树木,并且他不得进行任何清理即使在向他授予专利或签订有利于他的合同租约之后,也可以将其用于普通农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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