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收入条例编号1-97[BIR 条例编号。 16-97]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11月20日
(纳尔)卷。 9 第 1 号/ 1998 年 1 月 - 3 月 [ BIR 法规第 1 号1997 年 11 月 20 日 16-97 号] 修订收入条例1-97 部分 1. 范围。 ——根据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4 条和第 245 条的规定,特颁布本条例,以修改进口雪茄和卷烟消费税的缴纳时间、方式和地点。部分 2. 进口雪茄和香烟的支付时间、方式和地点或消费税。 — 第 1-97 号税收条例的第 8.2 节特此修订为:“第 8.2 节。对于进口雪茄和香烟。 — 进口雪茄和香烟的消费税应由进口商事先支付给海关总署进口雪茄和卷烟在海关监管下的放行,如果没有向海关署长出示由税务区官员正式签发的相应进口许可证的原件,则不得放行。进口商在进口前的主要营业地的管辖权,并由授权的海关官员根据本法规第 6 条的规定,核实每包雪茄和卷烟上实际贴有国内印花税票。”第 3 节. 废除条款。 — 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所有条例、裁决、命令或其部分在此被撤销和/或相应修改。部分 4. 有效性。 — 本条例应在菲律宾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发表十五(15)天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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