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V 作为出租车运营[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 97-01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11月14日
(NAR) VOL.8 NO. 1997 年 10 月 - 12 月 4 日 [ LTFRB 备忘录通知编号97-012,1997 年 11 月 14 日] AUV 作为出租车运营 根据 DOTC 部门第 97-1097 号命令,并与本委员会第 97-011 号备忘录通函有关,该备忘录将“FILCAB”服务的运营分类,使用 AUV 的出租车运营商,如 Tamaraw FX、Hi-Lander 等,他们可能会选择继续运营他们的单位,因为出租车特此要求从车辆上移除额外的后座,这样只有五 (5) 名乘客,包括司机会被安置,就像普通的四门轿车出租车类型一样。不遵守本备忘录通函的违规经营者将受到以下罚款/处罚: 1. 第一次违规 P3,000.00 和一 (1) 周的单位 CPC 停职 2. 第二次违规 P6,000.00 和一 (1) 个月暂停单位的 CPC 3. 第三次违规 撤销单位 CPC 本备忘录通函应在向 UP 提交三 (3) 份本备忘录后十五 (15) 天生效法律中心,根据 1992 年 10 月 9 日第 11 号总统备忘录通告。通过:1997 年 11 月 14 日(新币)DANTE M. LANTIN 主席(新币)LYDIO J.CATALUNA 董事会成员(新币)SAMUEL JULIUS B....
AUV 作为出租车运营[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 97-012]pdf预览版
AUV 作为出租车运营[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 97-012]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