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特殊规定使用收入的指导方针 NOS。 1996 年《通用拨款法》(RA 编号 8174)下未计划基金的第 10 和 11 条[DBM 通函编号。 10-96]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6年07月29日
(纳尔)卷。 7号3 / 1996 年 7 月至 9 月 [ DBM 通函编号。 1996 年 7 月 29 日 10-96 号] 根据特殊规定使用收入的指南 NOS. CY 1996 通用拨款法案 (RA NO. 8174) 下的未规划基金第 10 和 11 条 1.0 目的 发布本通函是为了规定与实施 CY 下非规划基金第 10 和 11 号特别规定有关的指导方针1996 年《一般拨款法》(RA 第 8174 号)。 2.0 术语定义 就本通函而言,下列术语应解释如下: 2.1 费用和收费——指政府机构为向公众提供直接服务而征收的强制性税收以外的非税收收入或在行使行政和监管职能时。 2.2 增量收入——是指本年度前两 (2) 年代理机构实际收取的费用和收费的增加。 3.0 范围 本通知涵盖所有向公众提供收费服务的国家政府部门、局、办公室、单位、机构、州立大学和学院 (SUC) 和卫生部保留的医院。 4.0 一般指导方针 4.1 对于非规划基金第 10 号特别规定 4.1.1 为 1995 年支出预算和融资来源中所示的服务收取费用的机构被授权在 1996 日历年使用 20% (20%) 1994 年至 1995 年期间他们从收费中收取的实际增加的费用,可从未规划的普通基金调整中收取(目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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