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赋权基金 (LGEF) 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指南[DBM-NEDA 联合通告第2-96]
(NAR) VOL.8 NO. 1 / 1997 年 1 月至 3 月 [ DBM-NEDA 联合通函 NO. 1996 年 11 月 29 日 2-96 日 ] 地方政府赋权基金 (LGEF) 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指南 1.0 目的 1.1 根据 R.A. 提供 LGEF 资金发放的实施指南。 1996 年《一般拨款法》第 8174 号,内容如下:“1.资金的使用和释放。此处授权的作为贷款收益的外国援助项目和比索对应方的金额同样应用于实施支持在 19 个重点省份和/或第 5 级或第 6 级地方政府单位实施的主要国家政府计划和项目的下放活动,如可由资助机构和执行机构确定并共同商定: 规定,该数额应发放给执行机构,但须遵守预算和管理部和国民经济与发展部可能共同制定的指导方针权威,为了这个目的。” 2.0 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由 LGEF 资助的所有外国援助项目 (FAP)。 3.0 术语定义 3.1 此处所指的实施机构(IA)应包括以下内容: 3.1.1 项目实施机构和签署的贷款/赠款协议中确定的国家政府(NG)的其他实施机构。 3.1.2 参与的地方政府单位 (LGU)...
地方政府赋权基金 (LGEF) 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指南[DBM-NEDA 联合通告第2-96]pdf预览版地方政府赋权基金 (LGEF) 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指南[DBM-NEDA 联合通告第2-96]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