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6号1995 年 10 月 4 日 - 12 月 [ BSP 通告编号。 91, S. 1995, October 04, 1995 ] 对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第 1167.5(第一册)、2167.5(第二册)和 3167.5(第三册)小节的修订 货币委员会在其第 3 号决议中. 1995 年 9 月 27 日的 1127 批准了《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第 1167.5(第一册)、2167.5(第二册)和 3167.5(第三册)小节的修订如下:“_167.5 安全设备。对于分支机构少于十 (10) 个的银行,在指定安全官后三十 (30) 天内;对于拥有十 (10) 个但少于二十个的银行,在指定安全官后三十 (60) 天内(20) 家分行;对于拥有二十 (20) 家或更多分行的银行,保安员应在九十 (90) 天内,在行长的指导下,进行安全调查,并提交必要的报告各银行营业网点的安全装置。银行应负责安装、维护和d 在每个银行营业厅中酌情操作以下各项: 照明系统,用于在黑暗时间照亮金库周围区域,前提是从银行营业厅外可以看到金库;延时装置需安装在金库或保险箱内;设计用于打开的外门窗上的防篡改锁;警报系统或其他适当装置,用于及时通知最近的执法人员企图或实施抢劫;保安人员应确定适合阻止抢劫和协助识别和逮捕实施此类行为的人的其他装置:但保安人员应考虑以下事项:1)针对特定银行办事处和银行办事处所在地区的其他商业机构的犯罪事件; 2) 被盗的货币或其他贵重物品的数额; 3) 银行办事处与最近的执法人员的距离以及执法人员通常到达银行办事处所需的时间; 4) 安全装置的成本; 5) 其他银行营业厅现行有效的安全措施; 6) 银行办公室结构及其周围环境的物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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