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第二册)第 2151.3 (4) 款的修订[BSP 通告第42,第199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4年08月29日
(纳尔)卷。 5号1994 年 7 月 3 日 -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42,第1994 年,1994 年 8 月 29 日] 对《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第二册)第 2151.3 (4) 款的修订 货币委员会在其 1994 年 8 月 17 日的第 797 号决议中批准了对通函的修订第 1390 号,减少储蓄银行设立的每个分行所需的等值资本。因此,《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第二册)第 2151.3(4)小节的规定在此废除/修改为​​:“2151.3 设立银行办事处的要求 x x x”4。对于储蓄银行设立的每个分行,应按以下方式追加资本: 在国家首都地区以及宿务市和达沃市............ P10 百万 在其他城市和一级直辖市...... 500万二级、三级和四级直辖市...... 300万五级和六级直辖市...... ............. 如果银行的资本小于等于 P10 百万乘以位于/将要位于 NCR 和城市的现有和拟增加的分行数量,则为无宿务和达沃加 500 万披索乘以位于/将要位于其他城市和一级城市的现有和拟增设分行数量加上 300 万披索乘以现有和拟增设的第二、三级市分行数量和四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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