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7号3 / 1996 年 7 月至 9 月 [BOC 备忘录,1994 年 1 月 12 日] 行政案件修订程序 1. 参考文献: a) 1987 年修订行政法典第 1V 卷第 6 章第 30 和 36 节(表 1); b) 执行第 292 号行政命令第五册的综合规则第 XIV 条(纪律)和其他相关公务员法(表 3); c) 惩教局操作手册第 2 章第 2 (a) (5) (6) 段(表 2)。 2. 犯错的监狱官员或雇员可能要承担刑事和/或行政责任。因此,如果被投诉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并且有足够的证据需要起诉,经惩教局局长(简称 DC)批准后,相关的刑事监督可以对犯错的人员提起刑事诉讼向检察官办公室或监察员进行初步调查,但不影响在必要时对他提起行政诉讼。被投诉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可以行政处理的,应当按照下款规定的程序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3. 为精简官僚机构,减少繁文缛节,加快处理行政案件,现规定对投诉局工作人员的有效投诉进行实况调查和正式调查的程序,即: ) 如属任何其他人提出的投诉,投诉人应向有关的助理刑事监督(简称 APS)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提交其宣誓陈述及其证人的陈述及其文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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