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5号3 / 7 月 - 1994 年 9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94-208, August 18, 1994 ] 二手进口机动车辆的临时排放标准 根据环境和自然资源部 (DENR) 1994 年系列第 24 号行政命令,关于:上述主题,以下标准应为进口二手车初次登记前的检验,但原产国在用排放标准与本标准不同的,应以更严格的标准作为准予初次登记的依据车辆:污染物最大限值测试方法/设备设备类型 一氧化碳 (CO)* 3.5% vol.怠速测试/NDIR 分析仪碳氢化合物 (HC)* 500 ppm 分析仪 怠速测试/NDIR 烟雾** 50% HSU 或 40% 博世 发动机低怠速时的自由加速/Hartridge 或博世烟度计。 * 用于火花点火(汽油燃料)机动车辆。 ** 用于压缩点火(柴油燃料)机动车辆。应严格遵守附件 1 和 2 中描述的测试程序和设备。本备忘录自 199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以供指导,严格遵守。采用:1994 年 8 月 18 日(新加坡元)MANUEL F. BRUAN Brig.法新社将军(退役)助理部长 附件 1 使用中柴油燃料汽车的自由加速测试 I 范围 该测试是对配备压缩点火(柴油)发动机的在用机动车辆使用自由加速进行的烟雾不透明度测量从低怠速方法。...
二手进口机动车暂行排放标准[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94-208]pdf预览版二手进口机动车暂行排放标准[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94-208]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