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四号3 / 七月 - 1993 年 9 月 [ IC 保险通函编号。 14-93 CL, June 25, 1993 ] 标准人寿保险政策规定 为加快个人保险计划的评估和批准;寿险公司应当使用所附标准寿险保单条款。任何随附的标准人寿保险保单条款或其部分不适用于单一或定期保单,在此范围内不得纳入其中。本通知不适用于团体寿险或产业寿险的保单。本通知即时生效。采纳日期:1993 年 6 月 25 日(Sgd.)EDUARDO T. MALINIS 副保险专员 主管主管保险条款 根据本保单的条款和条件,在完全有效的情况下,公司将在其总部支付被保险人死亡时给指定受益人的保险,或被保险人在到期日生存时给所有者的纯捐赠金额。本保单项下的任何债务或留置权将从该应付金额中扣除。保险金额和纯养老金额均等于保单金额(对于水平福利合同)。此外,任何当时已缴付的额外人寿保险金额和任何当时剩余的股息累积都是应支付的。保险金额和纯储蓄金额定义如下(针对不同的福利金额): 一般规定 1. 宽限期 — 支付初始保费后,任何到期保费必须在其到期日后 31 天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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