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四号4 / 1993 年 10 月至 12 月 [ BFD 备忘录通知编号11 秒。 1993 年,1993 年 9 月 20 日] 化妆品补充标签指南菲律宾消费者法或 RA 7394 是 RA 3720 的最新修正案,对“制造商”的定义如下:“制造商是指制造、组装或加工的任何人消费品,但为他人制造、组装或加工的商品,在消费品上贴有自己的品牌名称的,则视为制造商。进口产品的,由制造商代表或在其缺席的情况下,进口的,视为制造商。” (第 4 条 [as] RA 7394)鉴于此,并要求“品牌所有者”或化妆品贸易商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纯度负责,不再要求此类化妆品贸易商在化妆品标签,前提是: a) 合同制造商应获得 BFAD 的正式许可。 b) 并应正式通知 BFAD 合同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在产品正式注册后,如果需要增加制造商或更换制造商,该通知应包含具体的化妆品注册号。此类正式通知应加盖 BFAD 收到和/或确认的盖章。该收据的副本应是符合通知要求的充分证据。采用:1993 年 9 月 20 日(Sgd.) QUINTIN L. KINTANAR, M.D., PH.D., CESO I 主任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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