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国际长途电信服务订户对租用线路设施的使用[NTC 备忘录通函编号7-2-9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2年02月18日
(纳尔)卷。四号1 / 1993 年 1 月 - 4 月 [ NTC 备忘录通知编号7-2-92,2 月 18 日,1992 年 2 月 18 日 ] 规范国际长途电信服务订户对租用线路设施的使用 为了实现运输和通信部促进电信业在美国发展和发展的目标国家和确保适当征收政府应从国际长途电信服务中获得的所有收入和税款,包括外汇,国家电信委员会特此声明,菲律宾国内和国际租用线路设施的用户不能终止或将任何此类租用设施分配给外国电信实体的公共交换系统,以允许使用所述租用线路设施将呼叫路由到菲律宾以外的地点和/或终止于菲律宾用户的终端设备。本通函应立即生效,并应修改与本通函不一致的其他备忘录或命令。采用:1992 年 2 月 18 日(Sgd.) MARIANO E. BENEDICTO II 专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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