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证金不足的制裁[BSP 通告编号。 1335 S. 199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2年04月22日
(纳尔)卷。三号1992 年 7 月 3 日至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1335 S. 1992, April 22, 1992 ] 对证券存款不足的制裁 货币委员会分别在其 1992 年 2 月 7 日和 28 日的第 128 和 191 号决议中,批准对证券存款不足实施以下制裁为忠实履行信托和基金管理职责而存款以及为共同信托基金的流动性目的而存款: 1. 在银行/投资公司:第一次违规 - 从三十 (30) 次银行业务开始,每个银行日罚款 P5,000每个日历季度结束后的几天;第二次及以后的违法行为——暂停银行/投资公司的信托执照。 2. 信托基金管理部负责人: 初犯——予以严厉训诫,后续违规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后续违规行为 — 停职 90 天,无薪。本通知即时生效。采用:1992 年 4 月 22 日(新加坡元)JOSE L. CUISIA, JR。州长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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