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外国未经授权的再保险公司进行临时再保险配售的操作指南[IC 通函 NO. 14/9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2年05月29日
(纳尔)卷。三号2 / 1992 年 4 月 - 6 月 [ IC 通函编号。 1992 年 5 月 29 日 14/92 日 ] 向外国未经授权的再保险公司提供临时再保险的操作指南 继本委员会 1984 年 2 月 3 日关于上述主题的通函之后,特此通知,考虑以下事项的最低要求将船舶、航空和货币、证券、工资抢劫以外的风险安置申请修改为:“标的风险必须提供给至少15家当地直销公司、3家外国授权公司和2家专业再保险公司” .金钱、证券、工资抢劫风险应包含在 1984 年 10 月 18 日 IC 通函所载的船体航空风险指南中。指南的所有其他规定应保持不变。请根据相应的指导。采用:1992 年 5 月 29 日(新加坡元。) EDUARDO T. MALINIS 副保险专员主管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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