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重新雇用和重新雇用的陆上海外合同工的指导方针[POEA 部门令第 NO. 33-A 秒。 199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2年12月29日
(纳尔)卷。四号1 / 1993 年 1 月 - 4 月 [ POEA 部门令编号33-A 秒。 1992 年,1992 年 12 月 29 日] 所有重新雇用和重新签约的陆上海外合同工的指导方针 根据 1992 年系列第 33 号部门命令,关于为所有海外合同工发放遣返保证金,特此发布以下附加指导方针所有被重新聘用和转包的陆上海外合同工: 1. 休假 被现任雇主重新聘用或转包的陆上海外合同工可以不交遣返保证金,但他们向 POEA 出示雇主签署的书面承诺,表明他同意承担如果 OCW 被遣返菲律宾可能产生的任何和所有费用,即使是由于 OCW 导致的雇佣终止。但是,OCW 可以提交其他文件来代替上述要求,以保证其雇主在需要时有遣返义务。 2. 休假在同一工作地点更换雇主的陆上海外合同工,无证件的OCW,其文件应由POEA首次处理,Balik Manggagawa由同一雇主重新雇用但其文件应由POEA首次处理仍需缴纳遣返保证金。本部门令立即生效。所有与此不一致的先前发布均被本部门命令所取代。为了合规。采用:1992 年 12 月 29 日 (Sgd.) MA。 NIEVES R. CONFESOR 秘书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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