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通函编号。 92-34[PSO 通函编号92-6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2年12月15日
(纳尔)卷。四号1 / 1993 年 1 月 - 4 月 [ PSO 通函编号92-63,1992 年 12 月 15 日 ] 对第 4 号通函的修正92-34 Philpost 通告第 92-34 号特此修订如下: “x x x 存款单,而不是汇款通知,土地银行的存款单将用于将汇票托收汇入菲律宾邮政公司的账户。存款单上应注明“汇票资金”字样,该存款单应一式五(5)份,分配如下: 原件和第 5 份 - 土地银行 第 2 份 - 原件的收据部分第二份是邮政局长的文件。两者均应由银行进行机器验证。第 3 份 - 给邮政区域办事处总会计师。邮政局长应立即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将其寄往:邮政区域办事处总会计师。第 4 份 - 供省审计员使用。它应附在邮政局长每月月底提交给有关审计师的月度财务报告中。 x x x” 上述通知中与前述不符的其他规定,现作相应修改。区域主任应将本文件的副本提供给所有邮政局长、市和省审计员以及土地银行存款分行。采用:1992 年 12 月 15 日 (Sgd.) JORGE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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