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土地所有者根据总统令第 4 号行使保留权的补充指南27[DAR 行政命令编号。 4 S. 199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1年04月26日
(纳尔)卷。三号1992 年 10 月 4 日 - 1992 年 12 月 [ DAR 行政命令编号。 4 S. 1991, April 26, 1991 ] 管理土地所有者根据总统令行使保留权的补充指南。 27 菲律宾小地主协会等案例的前言声明。与尊敬的土地改革部长(GR No. 78742,1989 年 7 月 14 日)相比,最高法院裁定:“无法根据 PD 第 27 号行使其保留权的土地所有者应享有第 6657 号根据 RA 第 6657 号授予的保留权。其中规定的条件。”此外,在请愿人就同一案件提出的复议动议的决议中,最高法院裁定:“在 CARL 颁布之前,符合第 41、45 和 52 号意向书要求的 xxx 地主关于其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应允许享受 PD 27.xxx 规定的七公顷保留限制。 至于其他连续拒绝遵守登记要求的土地所有者,鉴于 CARL,他们不能要求其保留限制根据 PD 27 确定。”根据最高法院的这些裁决,特此规定以下准则。 B 政策声明 1. PD 27 涵盖的土地所有者有权保留 7 公顷土地,但其全部租用的水稻和玉米土地在土地转让行动 (OLT) 下被收购和分配的土地所有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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