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者行使保留权的修订规则和程序[DAR 行政命令第05, S. 200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08月30日
(纳尔)卷。 11 NO.3 / 七月 - 九月。 2000 [ DAR 行政命令编号。 05, S. 2000, August 30, 2000 ] 根据第 27 号总统令 (PD) 第 6657 号共和国法案 (RA) 第 6 条,土地所有者行使保留权的修订规则和程序,并鉴于最高法院在菲律宾小地主协会诉土地改革荣誉秘书案中的裁决(GR No. 78742,1989 年 7 月 14 日),根据 PD 27 和 RA 6657 行使保留权的规则和程序特此修订如下: 第一条 初步规定 第 1 节 覆盖范围。 — 这些规则和程序应适用于根据 PD 27 和 RA 6657 提出的所有保留申请。 第 2 节. 政策声明。 — 土地所有者行使保留权应遵守以下政策: (a) 土地所有者有权选择其保留的区域,该区域应紧凑且连续,且对整个土地所有权的损害最小和其中的大多数农民。 (b) 土地所有者有义务直接或通过劳动管理耕种土地,从而使他保留的土地具有生产力。 (c) 在所有情况下,应尊重 PD 27 项下佃农先前获得的所有权利以及在 RA 6657 批准之前农民或农场工人在土地上的使用权保障。此外,不得将土地所有权中的实际佃农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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