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三号1992 年 10 月 4 日至 12 月 [ERB 决议号。 91-10, May 09, 1991 ] LPG 经销商/分经销商和零售店 - 需要联合宣誓声明 鉴于现有的 LPG 规则和条例规定,指定/供应 LPG 经销商或分经销商应负责获得许可证,并且支付其所有零售店经营者的特许费,以获得从事液化石油气业务的特权;鉴于 ERB 监管人员进行的例行实地检查报告显示,大量液化石油气零售店出售或要约出售不同品牌的液化石油气,因此委员会难以确定应由哪位经销商负责支付所需的许可费;鉴于,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将经销商及其指定零售店的最新且准确的名单保存下来,以便董事会在征收和收取许可费方面提供指导;因此,现在,特此决议,要求,因为本委员会特此要求每一位液化石油气经销商/分经销商及其零售店经营者执行联合宣誓声明,大意是指定零售店不是任何其他供应商/经销商/分经销商的零售店,如果零售店已经注册并在如果是新指定的零售店,则在其注册后。将本决议的副本提供给特此指示的石油公司,以便将本决议的内容传播给各自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商/经销商/次级经销商/零售商。本决议应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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