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四号2 / 1993 年 1 月 - 4 月 [ CDA 决议编号。 57 年代。 1991 年,1991 年 9 月 23 日] 调解和调解案件的程序 根据第 6939 号共和国法第 8 条的规定,授权合作发展局调解和调解合作社内部或合作社之间的纠纷,管理局特此颁布以下规定调解和调解请求/申请的程序,根据上述部分,即:“第 8 节。调解和调解——应任何一方或双方的请求,管理局应调解和调解合作社内部或合作社之间的争议;但前提是, 如果在提出请求后三 (3) 个月内没有调解或调解成功,委员会应在向适当法院提起适当诉讼之前出具不解决证明。”第 1 节. 标题 — 以下应称为合作发展机构的调解和调解案件程序。第 2 节. 术语定义——在这些程序中使用的术语:调解是指由管理局指定的调解人将有关各方的代表召集在一起,鼓励他们讨论分歧并帮助他们制定自己的建议解决方案的过程。湾。调解是指由主管当局指定的第三方作为调解人更积极地参与协助各方达成友好解决问题的过程,并帮助冲突各方制定或提出可接受的解决方案。调解员可以提交自己的解决争议的建议。 C。调解员/调解员应指被指定就此类调解和调解请求行事的管理局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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