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合作发展局合作纠纷调解和调解程序[CDA]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6月10日
(纳尔)卷。 15 号1-2 / 2004 年 4 月 - 6 月 [ CDA,2004 年 6 月 10 日] 经修订的合作发展局调解和调解合作纠纷的程序 根据第 6939 号共和国法案第 8 条的规定,授权合作发展局调解和和解合作社内部或合作社之间的纠纷,管理局特此根据上述部分颁布调解和调解的以下程序,即:“第 8 节。调解和调解 - 应任何一方或双方的要求, 管理局应调解和调解合作社内部或合作社之间的纠纷;但如果在提出要求后三 (3) 个月内调解或调解不成功,委员会应在提交申请前出具不解决证明在适当的法庭上采取适当的行动。”第 1 节标题 - 这些程序应称为合作发展局合作纠纷调解和调解的修订程序。第 2 节. 术语定义 - 在这些程序中使用的术语:当局 - 应指合作发展局或其正式指定代表其行事的任何官员。湾。管理委员会 - 指由一名主席和六 (6) 名成员组成的管理局的管理委员会。 C。调解 - 应指由当局指定的调解员更积极地参与帮助冲突各方制定或提出可接受的争议解决方案或协助各方友好解决争议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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