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巴黎俱乐部再贴现的外国贷款比索冻结要求的附加指南[BSP 通告第第1313章]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1年10月17日
(纳尔)卷。 10号1999 年 7 月 3 日 -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1991 年 10 月 17 日第 1313 号 ] 根据 1991 年 9 月 20 日货币委员会第 1046 号决议和 1991 年 7 月 29 日第 1298 号通函,在 PARIS CLUB 再贴现条件下对外国贷款的比索冻结要求的附加指南,以下指南特此通过关于巴黎俱乐部重新安排的到期外国贷款的规定,这符合控制流动性、为承担的负债提供资产覆盖和灌输借款人偿还未偿还贷款的意识的基本目标: 1. 借款人承担的贷款由中央银行根据第 1045 号通知的规定,根据相关双边协议,在第一轮巴黎俱乐部重新安排 (PC-1) 下未对比索进行冻结,应向中央银行支付等值比索100% 的本金和 100% 的到期日利息,即从 1991 年到 1995 年。未支付 PC-1 到期日到期的款项应为根据货币委员会批准的适用 90 天国库券利率对所有可换股债券预付款收取利息,外加从到期日或本通函发布之日起计算的 5% 罚款,以较晚者为准实际付款。 2. 未按第 1202 号通知的要求存入巴黎俱乐部第三轮重新安排 (PC-3) 所涵盖的贷款的 1991 年到期比索等值的比索以及第四次到期的借款人根据第 4 号通知的要求,针对当前到期和先前在 PC-1、PC-2 和 PC-3 下重新安排的债务进行一轮巴黎俱乐部重新安排 (P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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