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通函编号1232 涵盖根据第 12 号共和国法案修订的外国借款政策和指南。 6142,经修订[BSP 通告编号。第1249章]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0年08月22日
(纳尔)卷。 10号1999 年 7 月 3 日 -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1990 年 8 月 22 日,第 1249 号] 修订通函编号。 1232 涵盖根据第 12 号共和国法案修订的外国借款政策和指南。 6142,经修订 根据 1990 年 8 月 20 日金融委员会第 820 号决议,1990 年 3 月 7 日第 1232 号通函第 II.3 节特此修订如下: “3.国外贷款一般用于支付符合条件的项目的外汇费用。私营部门项目的贷款收益可以为外国成本部分和此类项目总比索成本部分的 50% 提供资金,前提是:该项目是在中央银行认证的出口导向实体注册的投资委员会的出口导向/创汇项目;湾。外贷存续期内无外汇净流出; C。贷款不得由政府或任何政府公司/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和 d。用于当地成本/融资的外国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董事会设定的指示性限额,申请将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评估。”第 1232 号通知的所有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存在其他冲突,继续有效。本通知即时生效。采用:1990 年 8 月 22 日(新元)JOSE L. CUISIA, JR。州长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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