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DU 向出口商提供贷款[BSP 通知编号。第1317章]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1年12月11日
(纳尔)卷。 10号1999 年 7 月 3 日 -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1317,1991 年 12 月 11 日] FCDU 对出口商的贷款 根据 1991 年 11 月 29 日立即生效的货币委员会第 1320 号决议,所有出口商都可以从以美元为基础的信贷工具为他们的比索或外国当地商业银行外币存款单位 (FCDU) 的兑换要求,无需事先获得中央银行 (CB) 的批准,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此处可授予的外币存款单位 (FCDU) 贷款金额不超过百分之七十(70%)的出口不可撤销信用证(已确认或未确认)、采购订单(PO)或销售合同(SC); 2. 其收益应通过向放款当地商业银行出售外汇以支付当地费用,或直接以外汇支付进口机器、备件或原材料的费用用于出口商品的生产或作为其投入; 3. FCDU贷款的支付应直接从借款人出口货物的外汇收入中扣除,但扣除金额不得超过每批出口货物收入的百分之七十(70%); 4、贷款期限较短,不超过360天。在此期限内,如果贷款到期日与涵盖出口信用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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