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指配指南[NTC 备忘录通函编号2-4-9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0年02月13日
(纳尔)卷。二号3 / 7 月 - 1991 年 9 月 [ NTC 备忘录通知编号1990 年 2 月 13 日 2-4-90 ] 无线电频率分配指南 根据法案的规定。经修订的第 3846 号、第 546 号行政命令和现行国际无线电规则以及最佳无线电频率使用及其有效管理的目的,特此规定以下无线电频率指配指南: 1. 无线电频率的可用性应在允许用户购买之前首先确保。委员会颁发的购买许可证应包括临时持有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十五 (45) 天,不可延期。除非被许可人能够在需要时提交正式申请,以申请颁发建设许可证或在上述四十五(45 ) 天。 2. 通过适当的频谱工程标准,严格遵守公认的频谱规划原则和许可条件。 3. 只有获得委员会批准/接受的类型设备才能授权专用网络在 UHF/VHF 窄带中运行。 4. 除非委员会另有授权,否则所有频率指配均应以共享使用为基础。 5. 频率规划应采用标准化的信道间隔和信道间隔。 6. 应分配射频信道,以尽量减少互调产物造成的干扰。 7. 为定义区域/距离覆盖范围,无线电台应仅被授权最大有效辐射功率和/或允许的天线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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